涉案物業為深圳龍華觀瀾湖高爾夫大宅別墅(位於國家5A級景區觀瀾湖內)。2018年1月15日經中原地產居間,買賣雙方簽署《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》及補充協議,成交價7300萬元,賣家紅本在手、買家約定一次性付款。買家其後支付定金365萬及部分房款,累計1965萬元,再以賣家指定第三人代收款「不安全」、未及時出具收據等為由停付;賣家催告後於2018年3月發函解除合同,並將房屋另售第三人。買家反以「一房二賣」起訴,請求返還1965萬、違約金1460萬及佣金損失等;賣家則反訴主張買家根本違約並請求高額違約金。爭議焦點為付款方式變更、合同解除效力,以及違約金應否按成交價比例酌定。